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(jue)策(ce)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(ren)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(jiao)合(he)算,而實(shi)際施(shi)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(gong)機(ji)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(ma)拉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(jia)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(yu)對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(qiang),合同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(lai),但(dan)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(shui)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在(zai)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備的使(shi)(shi)用管(guan)理不(bu)善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(zu)賃設備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使(shi)(shi)設備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(jiang)是一(yi)個很(hen)大的麻(ma)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