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(zai)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(lin)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比較(jiao)合算,而(er)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(mou)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(you)于對施(shi)工機(ji)械性能(neng)不(bu)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(bei)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嚴(yan)密,履(lv)行(xing)中(zhong)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(xian)意識(shi)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(she)備返(fan)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(bu)善(shan)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(bei)進(jin)入(ru)施工(gong)現場后(hou),承租(zu)(zu)方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善(shan)(shan),施工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(zu)賃公司(si)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